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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將提升買房成本?專家:系誤讀
http://www.CRNTT.com   2020-08-14 16:00:30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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