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6月14日,桐鄉市監委對何從華立案調查,並於6月16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8日,浙江省紀委監委駐省建設廳紀檢監察組對其立案審查。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24日,何從華被浙江省建設廳黨組開除黨籍。8月29日,桐鄉市監委將何從華涉嫌受賄一案移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19年10月29日,針對何從華涉嫌受賄一案,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向桐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0年1月22日,桐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從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296.380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何從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2020年5月18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