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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羈押涉貪委員?陳明文否認護航不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9-22 22:33:23


陳明文。(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9月22日電(記者 黃筱筠)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辦公室晚間發出新聞稿指出,《放新聞》指他與多名委員至“立法院長”休息室嗆聲一事,主要是針對該案衍生之立法權與司法權間“憲法”爭議,在“立法院長”游錫堃休息室與游進行溝通,當時絕無任何嗆聲與不滿之情,該報載與事實不符之部分,特此嚴正澄清。

  台北地院審理涉貪民進黨“立委”蘇震清、中國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陳超明等人收賄案,因認為有羈押必要,22日發出公文向“立法院”請求羈押許可,游錫堃遂在22日上午8點30分召集朝野黨團協商,隨後於院會中無異議通過“予以許可羈押”。但部分綠委如陳明文、羅致政、蔡易餘等人認為,“國會”處理院際溝通的程序上有瑕疵,“立委”職權行使也受到侵害,應該有更完美的方式處理。

  他也說,本案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他身為公民與民意代表,對此提出建言與討論,願受各界指教,絕非如報載般護航不法,他堅決支持嚴懲貪污不法,但也請堅守政程序正義。

  他強調,“立法院”係由各該選區選民所選出之“立法委員”組織而成,本身之性質為合議制,非同“行政院”係屬首長制,由“行政院長”即可決定相關政策走向,故該增修條文中所謂“非經“立法院”許可”等語,“應係指由“立法委員”全體所組成之院會共同決定”,是否“同意”該等涉案委員之逮捕、拘禁。

  陳明文表示,台灣憲政分設行政、司法、立法、監察與考試五權,並就各該治權之行使,均設有機關為之,彼此互為制衡與監督,斷無個別權力之行使凌駕於其他,以害及各該“憲法”機關之運作,就此等權力分立之憲政精神,業據大法官585號解釋文中闡述甚明。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之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陳明文說,此案在程序上本應屬“司法院”與“立法院”之爭議,卻僅憑“台北地方法院”一紙公文,“函知”“立法院”將於會期中拘禁多名現任“立法委員”,本人不是反對拘禁與否的實體問題,而是針對“台北地方法院”之相關程序與前開“憲法”增修條文是否相符提出質疑?又各該涉案“立委”,既係由各該選民經選票託付選出,若受司法單位拘禁,則該等委員難以於“立法院”會期中如實表達選民需求,而損及各該選區選民之權益,難謂不使立法權核心受有司法權侵害之虞,他為此與“立院”同仁討論此重大憲政議題。

  他表示,“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於本案中,相關證物既經台北地檢署長期蒐證完畢,證人之證述亦已詢問鞏固,本案已無有使案情晦暗之可能,相關司法單位仍未思以該等替代手段之行使,逕施以干預人身自由最劇烈之手段,並請“立法院”同意,是否與刑事訴訟法不合,而有違“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亦非無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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