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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警用公安系統謀私利,獲刑4年
http://www.CRNTT.com   2020-10-05 14:19:45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指控內容分別發表了意見。

  法院審理後查明,檢方指控的潘某群和許某進分別參與實施的21起、12起犯罪及違法所得金額無誤,但殷某參與實施16起犯罪,而非檢方指控的19起,違法所得為23.1萬元。

  記者梳理發現,法院查明,殷某參與的犯罪中,多為她查詢目標車輛行動軌跡後告知潘某群,潘某群與許某進安排他人採取安裝GPS、跟拍的方式獲取該車的實時位置並提供給委托人,獲取酬金。

  此外,2018年11月22日,殷某還將查詢到的韓國人姜某(音譯)的航班信息提供給丈夫,本案其他被告人也通過蹲守、跟拍的方式獲取姜某的行蹤情況。他們將這些信息提供給委托人,共獲得報酬2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潘某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殷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許某進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內鬼”不僅僅是殷某。

  記者注意到,此案中,另一名被告人潘某文出生於1995年,案發前系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水塔街派出所輔警。

  潘某文和其校友柳某濤商議後,潘某文利用可接觸公安內網的便利,查詢他人包含戶籍信息、住宿信息、車輛檔案信息及乘坐飛機、火車的軌跡信息出售給柳某濤,獲利8755元。後柳某濤將從潘某文處購買的信息通過網絡轉手出賣,獲利7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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