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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範圍
http://www.CRNTT.com   2020-10-31 11:02:53


  中評社北京10月31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30日,滬深交易所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稱,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稱,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滬深交易所《實施細則》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投資於在本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以下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一)股票,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和本所認可的其他股票;(二)存托憑證;(三)債券,包括國債、國債預發行、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政策性金融債、次級債和本所認可的其他債券品種;(四)資產支持證券;(五)基金,包括各類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封閉式基金和本所認可的其他基金品種;(六)股票期權;(七)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債券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股票增發、配股申購,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以及債券回購交易。

  滬深交易所《實施細則》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名下的境外投資者開展本所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投資的,合格境外投資者應當向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充分揭示境內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投資風險,並要求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遵守境內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投資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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