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性司法理念
【辦案經過】下塞湖是洞庭湖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夏某某在下塞湖違法修建矮圍、涵閘,建成一條長1.8萬多米、高3米至5米的矮圍泥堤,形成了面積約為2.7萬畝封閉湖泊,從事經營活動。後來,下塞湖矮圍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濕地生態環境資源未修復,政府墊付的拆圍費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領取的拆圍資金尚未追回。此外,夏某某還組織他人在下塞湖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撈水產品。
2018年6月,最高檢對本案掛牌督辦。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聯動,省市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檢察機關對相關行政部門公開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向夏某某追償矮圍拆圍費用,責令限期修復被圍墾湖泊和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履職並按期回復。
2019年7月,檢察機關對夏某某等人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決夏某某等11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同年9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夏某某等15人承擔生態環境連帶賠償873.5萬餘元。
夏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直接漁業經濟損失、修復漁業資源費用3379.6萬元。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請求。
【典型意義】針對破壞洞庭湖生態環境資源一系列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成立專案組,把恢復性司法理念貫徹始終,整合四級院辦案力量,採取最高檢督辦指導、省院統籌協調把關、市院辦案主導、基層院協助調查一體化辦案模式,充分運用“一案三查”機制,通過辦理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打擊犯罪,訴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並開展全省範圍內的清理非法矮圍檢察專項監督活動,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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