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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的模式與制度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0-12-16 09:05:22


 
  制度創新促可持續發展

  文章認為,新基建模式創新的背後,是制度創新的保障和支撐。完善與新基建相關的制度是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展新基建需完善特許經營辦法和市場准入制度。《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給出了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相關規定,但該辦法適用的是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傳統基礎設施,並不包括新基建所涉及的信息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和創新基礎設施,需進一步修訂完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開啟了中國市場准入新範式,為新基建的市場准入提供了很好的政策起點。但新基建作為一項需要長期大規模資金投入的市場行為,還需要從制度層面界定政府和企業的邊界,進一步明確經營方式、參與主體的權益保護、投資回報等具體內容,保證基礎設施建設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發展新基建需推進投融資制度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投入規模大,單純靠政府難以持續支撐。再加上起步階段新基建拉動經濟的規模效應和乘數效應不如傳統基建,進一步壓縮了政府部門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部門與具備相應能力的市場主體合作,才是新基建投融資效率最高的路徑選擇。為激發社會資本的參與積極性,可採用使用者付費的方式獲得正當回報。比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天然適合新基建,但當前PPP項目因入庫流程複雜、入庫周期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營企業的積極性。建議進一步優化金融工具配套政策,利用新型融資模式助推新基建發展。

  發展新基建需處理好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活力之間的平衡。一方面,新基建的核心技術是以雲計算、大數據、5G、區塊鏈等為代表的、仍在快速演化的先進數字技術,許多技術的演進採用“開放+共享”模式,通過放棄傳統產權主張以實現最快速集成該領域全人類最新智力成果。為維持面向新基建的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力,有必要延續這種開源共享模式。但另一方面,客觀上又要求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加強對新基建參與實體創新成果的保護,其關鍵生產要素(數據)尚缺乏清晰的產權界定和有效保護。因此,在新基建發展過程中,需要創造性地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活力之間的平衡問題,在保護創新活力的前提下保障參與主體的正當權益。

  發展新基建需處理好發展與規制的關係。不論採取何種運營模式,新基建的持續健康發展都離不開有效的政府監管。新基建的監管對象涉及主導項目的政府部門以及參與投資的市場主體;監管範圍包括市場准入、經營方式、融資模式、產權保護、生態保護等多個維度;監管主體涉及財政、環保、金融、安全監管等不同職能部門,若照搬傳統監管模式難免存在信息不同步、協調難度大等問題。此外,新基建還涉及運營模式等方面的創新,需要制度層面的創新來解決實踐層面的問題。建議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先進數字技術推動下,圍繞法規體系、監管標準、職能定位等多個角度,構建適應新技術、新需求的多元協同監管新模式,從操作層面確保監管到位、有效,既降低投資運營風險,又保護投資主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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