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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歐盟擬立法嚴格監管數字平台
http://www.CRNTT.com   2020-12-19 10:42:32


 
  韋斯塔格解釋說,平台同樣需要“就其算法運行提供更多信息”,並“告訴我們它們是如何決定要把哪些信息和產品推薦給我們……它們需要告訴我們誰在為我們在網上看到的廣告付錢,以及為什麼我們會成為這些廣告的目標”。

  屬地原則依然有效,但每個成員國都將擁有數字空間的監管權。布雷東說,成員國可以發起“針對這樣或那樣內容的歐洲數字逮捕令”,以便讓有關內容被撤下。罰金最高可以達到涉事企業全球營業額的6%。歐盟委員會還指出,“在出現嚴重和反覆過失、其後果為歐洲公民安全帶來風險的情況下”,涉事平台可能會被禁止在歐洲市場運營。

  維護自由競爭

  第二項法案是《數字市場法案》,主要涉及組織市場並阻止那些威脅自由競爭的“系統性”行為體。這意味著當前市場已發展到了部分企業妨礙其他企業出現、競爭得不到保證的程度。將對這些巨頭實施禁令,迫使它們履行義務,讓它們無法壟斷市場。布雷東解釋說,這涉及“一個可以在事前迅速介入內部市場的組織”。

  這樣一來,這些“系統性”平台會被禁止將客戶數據用於競爭。比如,亞馬遜就被指責利用用戶數據同其平台上的賣家競爭。這也將有助於中小企業遷移至競爭性服務平台並獲得自己客戶的數據。

  有關企業的自有服務在其搜索引擎上不再享有優先待遇,比如谷歌不能再在搜索結果中將涉及谷歌購物的鏈接往前排。《數字市場法案》同樣要求數字巨頭不能再阻止用戶删除默認的應用程序或整合的服務內容。最後,為防巨頭壟斷未來的科技,“系統性”平台進行任何併購交易均需通知歐盟委員會,不論併購金額大小。

  《數字市場法案》明確了“系統性”平台的標準:在至少三個成員國存在、在歐洲的年營業額超過65億歐元或股市市值超過650億歐元、終端用戶不少於4500萬或商業客戶達到一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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