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7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王某,男,中共黨員,某省住建廳副主任。2020年3月,王某攜家人外出旅遊產生費用3萬元。同年5月,王某在聽取分管單位省配套辦主任李某匯報工作時說:“最近家人外出旅遊花了3萬元,這旅行社開的發票也不好報銷。”李某隨即說:“我可以在我們單位把這3萬元給您報銷了。”王某表示同意。之後,李某安排省配套辦會計虛開票面金額為3萬元的辦公耗材發票,並以此入賬報銷了上述費用,後將該3萬元交予王某。
2020年9月,王某打算購置一套價值3萬元的家用紅木家具。同年11月,王某在接受分管單位省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主任張某宴請時說:“最近看中了一套3萬元的紅木家具,但是手頭比較緊。”張某隨即說:“我手頭比較寬裕,買紅木家具的錢我替您出了。”王某表示同意。之後,張某安排省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計虛開票面金額為3萬元的會議費發票,並以此入賬。後張某將套取的3萬元交予王某,但並未告知王某錢款的來源。
【分歧意見】
上述案例中,對王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貪污罪。王某利用分管省配套辦、省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的職務便利,由李某、張某在所在單位報銷其個人費用,屬於貪污罪共同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受賄罪。李某和張某都是王某分管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屬於“感情投資型”受賄中的下屬,王某接受二人報銷的費用均達到了3萬元,且可能影響職權行使,應認定王某構成受賄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根據王某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在認定時應予以區別,王某前一行為具有貪污的主觀故意,而後一行為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應分別認定為貪污罪和受賄罪。
【評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