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為什麼對其不予以從寬處罰?
答: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賴小民到案後,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了華融公司下屬公司高管人員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賴小民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其受賄犯罪極其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對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雖有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本案中,考慮到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整體情況,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並且,其立功表現與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賴小民身為華融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對下屬員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在察覺下屬可能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情況下,不僅不予以制止,反而與下屬分別利用各自職權,為同一行賄人請托的同一事項提供幫助,並分別收受賄賂,直至自己被調查才檢舉揭發,其立功的性質、特點與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顯區別。因賴小民檢舉揭發的人員屬於下屬公司的高管人員,其負有監管職責,且檢舉的犯罪線索與賴小民本人受賄行為係為同一行賄人的同一項目謀取利益,所以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不予以從寬處罰。
問:對本案的涉案財產如何處理?
答:本案中,辦案機關已查封扣押17億餘元贓款贓物,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經查扣到案。判決生效後,我院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上繳國庫或者發還相關單位。不足部分,我院將繼續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