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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對“取快遞造謠案”被告人提起公訴
http://www.CRNTT.com   2021-02-27 19:59:55


  中評社北京2月27日電/據新華網報道,記者26日從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已於同日,依法將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誹謗一案向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即為此前備受輿論關注的“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根據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於2020年12月25日立案偵查,2021年1月20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何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二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

  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布信息顯示,餘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20年7月7日18時許,被告人郎某在餘杭區良渚街道某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穀某,並將視頻發布在某車隊微信群。後被告人郎某夥同被告人何某出於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的目的,使用各自微信號假冒快遞員和被害人穀某,捏造穀某因取快遞結識快遞員、二人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微信聊天記錄。二被告人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隨後,被告人郎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某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評論。

  上述偷拍的視頻、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他人合併轉發,並相繼擴散到多個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台後,引發大量點擊、閱讀以及低俗評論,引起網絡熱議。被害人穀某因被誹謗導致無法正常履職被公司勸退,後被醫院診斷為抑鬱狀態。

  檢察機關起訴認定,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僅損害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得以廣泛、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以公訴程序追究其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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