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貼資金在貸款行定點開戶管理。充分考慮銀行貸款的安全性,降低銀行運行風險,建立封閉還貸制度,即企業當年實際獲得的補貼資金直接由電網企業撥付給企業還貸專用賬戶,不經過企業周轉。可再生能源企業與銀行達成合作意向的,企業需在銀行開設補貼確權貸款專戶,作為補貼資金封閉還貸的專用賬戶。
六、通過核發綠色電力證書方式適當彌補企業分擔的利息成本。補貼確權貸款的利息由貸款的可再生能源企業自行承擔,利率及利息償還方式由企業和銀行自行協商。為緩解企業承擔的利息成本壓力,國家相關部門研究以企業備案的貸款合同等材料為依據,以已確權應收未收財政補貼、貸款金額、貸款利率等信息為參考,向企業核發相應規模的綠色電力證書,允許企業通過指標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在指標交易市場的收益大於利息支出的部分,作為企業的合理收益留存企業。
七、足額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為保證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來源,各相關電力用戶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並足額繳納依法合規設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各級地方政府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徵收。各燃煤自備電廠應認真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拖欠情況核查工作,並限期補繳拖欠的金額。
八、優先發放補貼和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企業結合實際情況自願選擇是否主動轉為平價項目,對於自願轉為平價項目的,可優先撥付資金,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可自主協商確定。
九、試點先行。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地方,以及資金需求特別迫切的企業可先行開展試點,積極落實國家政策,並在國家確定的總體工作方案基礎上探索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問題的有效做法。鼓勵開展試點的地方和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開拓創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銀行、企業等有關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積極性。對於試點地方和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國家將積極向全國推廣。
十、增強責任感,防範化解風險。各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可再生能源行業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履行國際承諾的重要意義,樹立大局意識,增強責任感,幫助企業有效化解生產經營和金融安全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