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4日電/據北京日報報道,央視“3·15”晚會揭露了360搜索醫藥廣告造假鏈條,以及UC瀏覽器涉及為無資質公司投虛假醫藥廣告的問題。相關搜索引擎忽略自身監管責任,容許虛假醫藥廣告登上搜索平台。那麼,虛假醫藥廣告企業及製作、發布、傳播各方都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搜索引擎的責任又該如何確定?
搜索引擎存在虛假醫藥廣告
筆者注意到,今年虛假醫藥廣告的關鍵詞有兩個,分別是虛假醫藥廣告和搜索引擎平台。搜索引擎競價模式一直廣受詬病,無論是PC端還是移動端,在互聯網時代,搜索網站在事實上承擔著網絡世界的路標或中轉站的角色,這種現實中的“世界地圖”加“交通樞紐”的雙重角色在互聯網信息流中的意義不言而喻。無數網民將瀏覽器的首頁設定為常用的搜索網站,互聯網巨頭加劇了信息來源的集中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搜索信息可靠性的背書。
正是在此背景下,搜索引擎上虛假醫療廣告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如果說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廣告可能影響的是生活質量或生活安寧等權益,那麼虛假醫藥廣告則直接影響、侵害的是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也正因此,搜索引擎與虛假醫療廣告勾結,引發社會公眾對健康和安全的擔憂。
早在2013年,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門曾聯手啟動了為期三個月的整治虛假違法醫藥廣告專項行動。2020年3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2020年工作要點》和《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強調“嚴厲打擊保健食品、醫療、藥品等事關人民群眾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虛假違法廣告,集中曝光典型違法廣告案件”,要求“加強重點媒體、媒介廣告監管,夯實互聯網平台責任”。虛假醫藥廣告的治理不可能依靠違規企業和製作、發布、傳播廣告的各方參與者的自律來解決,應當得到相應的法律規制,形成源頭和渠道的合力,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利益。
屢次違規最高罰200萬元
經過十幾年的持續發展,我國目前已存在涵蓋業務、渠道和轉向管理等多個層次的治理虛假醫藥廣告的法律規範。廣告法對於廣告業務的各方主體給出定義、對所發布廣告內容、對發布廣告的行為以及對相應法律責任均作出原則性的規範。同時,國家工商和衛生部門早在2006年底就出台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