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經法院審理查明,希爾扎提·巴吾東還教唆他人參加“東伊運”組織;將其受賄所得的120萬元和一套房產提供給“東伊運”組織使用;唆使、支持墨玉縣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爾干預司法行政事務;邀請宗教人士在其女兒婚禮上進行非法講經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1112.2429萬元;徇私舞弊,違規為服刑人員提供庇護,故意隱瞞服刑人員脫逃事實;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故意包庇違法犯罪嫌疑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被告人希爾扎提·巴吾東以分裂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庭庭審中,依法保障其各項訴訟權利。宣判後,希爾扎提·巴吾東認罪悔罪,未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