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森林說,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處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種形式,但日本選擇了對本國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對廢水處置方案曾提出過氫氣釋放、地層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釋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種選擇。地層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國領土範圍內處置,對其他國家沒有影響,經濟成本高;蒸汽釋放會產生固體廢物,需要進一步處理處置,經濟成本相對較高,二次廢物會影響日本本國環境。日本在未與國際社會和利益攸關方協商一致,未窮盡所有可實施手段的情況下,出於本國私利,僅以儲罐空間受限為由,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單方面做出排海決定,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
國際上,《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都規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終處置責任應由污染者承擔。《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日本理應本著對本國民眾和國際社會負責的態度,採取審慎措施,在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和監督下,選擇最優方式處置核事故處理後廢水。
問:有網民將日本福島核事故處理後廢水與各國核電廠正常運行排放的廢水相提並論,您怎麼看?
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研究員劉新華說,核電廠正常運行排放的廢水,我們稱為“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流出物”,與日本福島核事故處理後廢水有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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