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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紀念館陳列一張蔣經國寫給蔣方良的照片,上面開頭用了有草字頭的“芳”字。(中評社 資料照) |
北院去年6月19日宣判,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規定,認定蔣介石1948年4月至1975年4月執政期間,以及蔣經國1978年5月至1988年1月執政期間的文物,包含日記、革命文獻、美國總統甘迺迪致函等235項文物,所有權歸於公有,並由“國史館”管理;兩蔣非任期間的蔣經國日記散頁、蔣經國“我的父親”手稿、蔣公日記抄本等232項文物,則歸蔣家人。
一審判決後,蔣家後代僅蔣友梅1人上訴,其餘6人未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第2度開庭,法官勸諭雙方思考和解的可能性,他能理解兩造都是站在珍惜保管珍貴文物的立場,但目前日記暫時存放於史丹佛大學,保管上其實沒問題,雙方可透過協調方式,由“國史館”提出保管計劃,與家屬討論解決訴訟。
“國史館”律師許惠峰表示,重點在於文物要如何善加保管使用,涉及蔣家隱私部分,可經家屬同意再公開或隱匿部分隱私,“國史館”會尊重家屬意見,對於文物保存與管理技術應也不至於不當,若認為部分文物確屬私人物品,也可協調還給蔣家人,成立專責的基金會來管理,也是一種選項,目標是尋求“互利雙贏”,贊同朝協調和解方向發展。
蔣友梅律師徐頌雅表示,蔣友梅的立場是所有日記都可公開,蔣家不是為了隱私而不願公開,但不要選擇性公開,全面公開從來不是問題,目前也已有教授至史丹福抄錄日記,蔣友梅並非為了家族隱私而要求不公開日記,但仍須由法院判定確認日記和文物所有權,目前看來無從談和解,但會向蔣友梅轉達法官的建議。
許惠峰回應,這是雙方互信問題,須要再溝通、互相理解。至於蔣友梅在訴狀中提到李登輝、陳誠,都是以捐贈方式將文物捐給“國史館”,對此,許惠峰表示,陳、李家屬所捐的都是私人物品,並非法定應歸公有的任內文物,才會以捐贈方式、而非以移轉占有的方式交給“國史館”,例如李登輝口述歷史的書籍、陳誠夫人錄製的追思錄影帶,所有權和兩蔣日記是不同的法律邏輯。
法官排定6月30日再開庭,並要求雙方律師在這2個月期間多嘗試聯絡溝通,尋求協商調解止訟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