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
現行居民身份證法已經實施近20年,隨著身份證電子證照的出現,法律是否需要進行相應修改?
在陳猛看來,現行居民身份證法中對於身份證電子證照的效力認定,申請身份證電子證照的主體範圍,申請身份證電子證照的平台、程序等,法律責任主體認定及責任承擔範圍等,都需要法律確定。
劉德良認為,現行立法和觀念把身份證信息當作隱私看待,強調安全和保密,而對身份證的使用環節缺乏應有的關注。現行居民身份證法對身份證使用過程中諸如銀行、電信公司、保險公司等有關機構或主體的比對環節和比對義務缺乏應有的規範,從而導致在實際中有關機構和人員往往疏於嚴格比對,僅憑身份證複印件即可辦理銀行開戶、公司註冊、電信業務辦理等,由此為非法製作、買賣他人身份證(複印件)的黑色產業提供了便利。在司法實踐中,一旦出現身份假冒和欺詐而給受害人造成危害時,有關機構不承擔責任,而司法機關卻要受害人負舉證責任,證明(有關行為)不是自己所為,這種做法顯然有悖於身份證制度的功能和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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