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一位沒有違反準則的教師可能是一位合格的教師,但卻未必是一位受學生愛戴與敬仰的教師。”姚金菊認為,評價一位教師的師德師風水平,除了從制度層面進行考量之外,還應該尊重學生群體的意見,而且要健全學生評價機制,體現長周期評價。
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有賴多方合力解決
《法治日報》記者通過檢索法律法規具體內容發現,我國教育法、教師法中均對教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其中,教師法還規定了教師的法律責任。
師德師風建設相關的規範性文件還包括三類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即《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此外,還有《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關於加強新時代高校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等。
據姚金菊介紹,這些文件共同構成了相對完整的制度體系,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動行政、積極作為的重要手段,體現了政府“針對突出問題、回應基層聲音”的責任與擔當。
姚金菊認為,現有的法律體系大致能夠滿足對教師職業行為的基本約束。但是,法律的關鍵在於執行,如何將這些規範有效地落實到位,形成切實可行的督導、檢查機制,各地各校如何對師德違規問題主動出擊、及時處置,是未來進一步營造教育領域良好生態工作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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