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得知公安機關將開展打擊販毒的專項行動後,兩次以微信語音方式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洩露行動信息,該行為是向李某通風報信,而非以隱瞞、歪曲事實或直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手段來對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施加直接影響。同時,張某明知李某涉嫌犯罪,不符合“特情”人員條件,為保護李某,仍將其介紹給分管案件偵查工作的公安機關人員並登記身份信息,該行為屬於張某向李某提供便利,以其他方式幫助李某逃避處罰的行為。故前述行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規定的行為。
綜上,張某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得知公安機關將開展打擊販毒的專項行動後,兩次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通風報信和幫助李某登記為“特情”人員的行為,符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張某的紀法責任。(冉從江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紀委監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