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公安機關審核,“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備落戶條件的合法產權住房的,戶內人員應在公安機關告知後將戶口遷出“公共戶”。無法告知的,公安機關將進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公共戶”戶內人員收到告知後或公告期滿後30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未遷移戶口的,或陳述和申辯理由未被公安機關采納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
(3)“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產權住房且都具備落戶條件,由落戶人自願選擇戶口登記地址,落戶人未予選擇的,按照房產地址無戶口登記優先的原則,具體遷移的落戶順序為:①本人是唯一權利人,按照產權登記日期,選擇登記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記戶口;②本人與他人共有,選擇所占份額多的房屋登記戶口;份額一致,按照產權登記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記戶口。
4. 公安機關自行遷移戶口決定作出後7日內送達本人或其監護人,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被遷移人或其監護人知曉,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5. 被遷移人或其監護人對公安機關自行遷移戶口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公共戶”的管理
(一)公安機關為“公共戶”戶內人員打印《常住人口登記卡》,有效期1年。“公共戶”戶內人員應在《常住人口登記卡》到期前14個工作日內到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換發新的《常住人口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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