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區域共同立法,深入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探索創新
2020年1月,京津冀三地同步制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9月,江浙滬同步作出關於促進和保障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2020年12月,我國第一部流域法律——長江保護法審議通過,專門規定支持地方開展流域共同立法……近年來,流域區域共同立法越來越多走進公眾視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說:“通過加強立法推動流域區域協調發展,已成為當前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課題。”
近年來,我國各地地方立法不斷取得新突破的同時,一些單一行政區劃無法解決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河流、大氣、山川具有流動性或跨區域性,與之相關的生態環保等問題也具有共性和聯動性,各地“單打獨鬥”立法難以“自掃門前雪”。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權威的前提下,畫好立法同心圓,打好法治組合拳,流域區域共同立法日漸增多。
“共同立法是地方開展流域區域立法,深入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探索創新。”歐琳表示,共同立法解決了國家層面難以為每個流域專門立法的問題,推動地方治理協同合作,依法協調利益衝突,促進共同保護水環境,強化共同的法律責任,共同破解流域生態保護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共性難題,為地方流域共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子、新模式,提供了新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