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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決議:4項公投延至12月18日投票。(照片:“中選會”提供) |
爰此,本會委員認為以上情形已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可預見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將達全台三分之一以上改定投票日期之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避免依原定日期投票將產生立即嚴重之後果。為確保公民投票之權利,維護全民防疫之成果,考量政府提高全民施打疫苗覆蓋率的時程,及選務作業調整所需時間,全體委員一致通過,改定投票日為12月18日。
“中選會”再補充說明,該會也徵詢指揮中心對於疫情發展及疫情警戒措施之意見,指揮中心表示由於影響疫情因素眾多且不確定性高,長期疫情趨勢尚待密切觀察監測。依國際疫情狀況,於疫苗覆蓋率不足、未嚴格管制下,重要節日或大型活動均會造成人口流動增加、民眾防疫遵從度下降,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加上傳播力較高之變異株陸續出現,即使原本受控制疫情,仍有很大機率會再度快速升溫。今距原定公投投票日不足2個月,惟預期投票活動將使外出人數增加,同時亦增加返鄉人流,可能助長病毒傳播風險,提高政府控制疫情難度。至地方政府及地方選舉委員會對於依原定日期投票或改定投票日期意見則不一,惟多數意見支持由“中選會”參酌指揮中心之防疫規範及意見決定。
“中選會”最後說明,由於8月28日公投係依法改定至12月18日辦理,故投票權人仍以原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亦即,該會就有關投票權人名冊編造之基準,係:凡於8月8日(含當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投票權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投票權人名冊;至於已編入名冊之投票權人於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投票權。
依本會今日委員會議通過修正後之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工作進行程序表,重要工作日程如下:
(一)7月2日 發布改定投票日期公告
(二)8月8日 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
(三)11月8日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
(四)11月13日至12月11日 辦理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五)12月14日前 公告投票權人人數
(六)12月18日 投票、開票
(七)12月24日前 審定公民投票結果
(八)12月24日 公告公民投票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