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信息獲取、營銷手段等方面受人詬病,監管體制不適應,消費者數據權益保護等問題突出。在數字經濟時代下加強消費者數據權益保護,對於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數字經濟時代下消費者數據權益保護面臨的挑戰
第一,消費者的消費數據權屬問題不清。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會產生數據,這涉及一些問題:消費者的消費數據屬於運營商還是消費者?運營商到底能收集哪些類別的數據?這一問題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數據利用、流通等系列問題的前提性法理。舉例來說,車輛行駛中產生的數據理論上歸屬於車主,但從事實來看,當前我國車輛運行中產生的數據主要由運營方控制,車主要獲得自家車輛的行車信息,還需要運營方配合。前段時間某新能源汽車車主維權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在多方壓力下,汽車製造商對外公開了部分行車數據。這一事件深刻說明了釐清消費者數據權屬問題的重要性。
第二,消費數據的真實透明問題彰顯。由於消費者和運營方時空不對稱,信息不透明,運營方可能會用虛假數據誤導消費者。具體來說,運營方對數據或信息進行“加工處理”後製造假象,如有的電商收買“網絡水軍”製造高銷量數據、刷好評、虛假宣傳,以虛假數據欺瞞消費者。
第三,消費者維權艱難。雖然國家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運營商存在未經消費者同意而非法盜取或私自售賣個人信息等現象,而消費者的數據權益受到侵害後,面臨取證困難,維權“遇冷”等問題。
消費者數據權益遭到損害的原因分析
首先,部分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淡薄。一段時間,在流量經濟盛行和不正當競爭的市場環境下,個別電商出現違法收集、使用或出售個人信息現象,有的利用“大數據殺熟”,通過製造虛假數據牟取暴利,或隱瞞不利運營商的數據糊弄消費者等。
其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治理力度有待加強。關於數據治理的法律法規尚待完善,而在資本邏輯指引下,技術成為侵害消費者的幫凶;同時,由於行業組織的治理不完善,相關監管相對滯後,尚未發揮出社會治理的最大合力。
最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強。如有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數據或信息被非法盜用後,沒有主動尋求法律援助。另外,消費者維護自身的數據權益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等,有的消費者怕麻煩,或不了解維權的途徑和方式,從而主動放棄維權。
有效應對挑戰,保護消費者的數據權益
一是加強消費者數據權益保護的立法工作,依法保護消費者的數據權益。確立數據、算法的使用機制,建立消費數據權屬、數據收集等法律,進一步明確數據主體的權利和數據使用者的責任。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提出保護數據權益,明確了個人數據的具體屬性和數據主體的權利,新增了數據處理者進行用戶畫像、個性化推薦的規制,規定數據處理者應建立自然人行使權利申請和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機制,生物識別數據的數據處理者還需具備相應的數據安全防護能力。同時,應繼續完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簡化維權的程序,降低維權的難度,逐漸健全維權制度體系。
二是加強全過程監督,構建更加完善的數據風險防範和安全監管體系,形成治理的最大合力。相關部門應結合大數據、AI等技術對消費者數據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預警,開通實時消費監管和在線投訴系統,推廣網上調解或仲裁平台;進一步落實數據權益的法律法規,嚴厲處罰“大數據殺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數據市場競爭等違法行為。同時,探索並形成部門、行業組織、平台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組織、消費者等多元共治的數據治理體制機制,全力保護消費者的數據權益。
三是壓實主體責任,增強數據處理者的法律和責任意識,引導消費者學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一方面,明確數據處理者的責任,引導他們學習法律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之自覺遵守數據處理的法律法規,增強社會責任感,發揚新時代企業家精神;另一方面,加強消費者法律知識和個人數據保護意識教育,引導消費者合法正當維權。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謝加書 蔡幸龍(謝加書系華南理工大學新時代網絡文明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蔡幸龍系華南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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