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加速推進的背景下,對分時電價的時段劃分、電價調整機制以及與市場的接軌機制等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經濟日報發表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副總工程師劉慶文章表示, “十四五”時期,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已成為必然選擇。在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為能源系統帶來綠色清潔電力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隨著新能源占比的階躍式提升,其間歇性、反調峰性給系統運行帶來的壓力也與日俱增。在這一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利用經濟激勵政策調動需求側資源,促進可再生消納、緩解系統運行壓力十分重要。《通知》出台恰逢其時,旨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文章提出,今後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應重點從三方面來把握。
注重與市場機制相銜接,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分時電價是需求側管理的一種重要經濟手段,但電力需求的快速變化導致分時電價對用戶的激勵效果缺乏時效性。隨著電力市場的成熟,中國基本建立了中長期電力市場,並試點建立了現貨市場,初步建立了市場化的電價形成機制。為有效銜接市場電價,分時電價機制需要建立與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相銜接的動態調整機制。在現貨市場已啟動運行的地方,需要參考電力現貨市場的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與浮動比例;在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需要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以反映各時段價格。
時段劃分應適度考慮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影響,引導用戶用電行為主動適應新能源發展需要。現階段,中國分時電價定價中時段劃分方法通常基於不同時段供電成本變化的差異,從負荷曲線入手,對各時段進行分類。但是,隨著能源結構轉型加速,發電側供電成本的變化曲線與用戶負荷曲線出現了較大程度的偏離。若仍沿用原有劃分方法,存在新能源大發時段與用戶負荷曲線低谷時段難以匹配的情況。因此,需要根據電源結構的調整對傳統的基本負荷曲線分類方式做相應調整。
合理設定峰穀價差,激勵需求側靈活調節資源建設,對促進新能源消納形成有效補位。儲能具有快速、穩定的充放電功率調節特性,可以提升電力系統的瞬時、短時和時段平衡能力,是應對大規模新能源發電帶來的間歇性和波動性的有力措施。利用價差空間,實現“低電價時充電、高電價時放電”,是儲能盈利的基本模式。目前,國內多個省區銷售電價的峰穀價差對儲能等需求側響應資源的激勵仍有待加強。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尖峰電價和深穀電價,有助於發揮價格杠杆在用電高峰時期調節電力供需的作用,更好保障民生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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