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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答中評:重要數據出境須監管
http://www.CRNTT.com   2021-08-25 00:12:46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協調局局長孫蔚敏(中評社 張爽攝)
  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張爽)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協調局局長孫蔚敏在國務院例行政策吹風會上回答中評社提問時表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評社問,相關部門將如何做好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中的重要數據出境監管?對於運營者來說,需要履行怎樣的責任和義務?

  孫蔚敏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37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孫蔚敏說,今年以來,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涉及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制度作出了延續性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31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0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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