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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怎樣構建具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1-11-02 09:30:59


  中評社北京11月2日電/網評:怎樣構建具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來源:文匯網  作者:蕭 平

  香港基本法確立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普選產生的目標,而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只規定了到2007年的產生辦法,以及此後“如需修改”的相關程序。攬炒派急於實現“雙普選”,把香港所有問題的根源歸結為沒有“一人一票”。他們主張的選舉制度,與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應有的選舉制度大相徑庭。

  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曾對特區的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作過明確詮釋。他說:“對香港來說,普選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動亂,那是很不利的。”

  選舉制度沒有國際標準,1994年聯合國出版的《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就指出了“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方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並明確反對“將任何一個已有的政治模式強加於任何地方”。

  評判選舉制度的優劣,最重要的標準要看它是否適合該國或該地區的實際情況。鞋子合不合腳,穿了才知道。衡量香港的選舉制度,依據是“一國兩制”和香港的情況,而非西方國家的既有模式。

  香港的選舉制度不能脫離兩個條件:

  首先是憲制地位。作為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的選舉是一國之內的地方性選舉,不能照搬主權國家的選舉制度,必須從國家利益與安全、從中央和特區關係的角度去考慮和設計。確保選出愛國者,是憲制地位的必然要求。

  其次是實際情況。要循序漸進,讓民主進程與社會及歷史條件相適應,防止急進震盪和極端民主。要均衡參與,兼顧各階層各界別,以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有助於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落實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體制,實現良政善治。

  攬炒派依據《公民權力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把“普及而平等”視為民主選舉的國際標準。他們冠冕堂皇的口號很容易矇騙人。實際上,25條只明確了選舉的若干原則,並沒有規定具體方式。何況,1976年英國政府就聲明保留不在香港實施25條的權利,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延續了這一做法。

  基本法明確了普選目標,更明確了香港的憲制地位和實現普選的條件。不能談選舉目標就搬出基本法,談選舉辦法就拋開基本法。2021年完善特區選舉制度,是對原有制度的重構及優化,與現階段香港民主發展的需要相結合。未來香港走向普選,也必將是符合“一國兩制”、有香港特色的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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