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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權益”不能因未申請“過期作廢”
http://www.CRNTT.com   2021-11-10 13:26:26


  中評社北京11月10日電/據東方網評論,當前,勞動關係不和諧、矛盾多發,勞動爭議案件仍居高不下。表面看,這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背後卻隱含著強勢企業對普通勞動者權利的恣意侵犯。以加班費相關案件為例,蔡某在某影院技術服務公司擔任工程師期間,因年度累計休息日加班70小時未調休,離職時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費。該公司根據內部規定,認為倒休周期截止到當年12月31日,逾期未申請補休視為放棄相應權利,故不予支付。

  《勞動法》明確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這就是說,在勞動者休息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有選擇權。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支付加班費,那麼就應當承擔起主動安排勞動者補休的法定義務,而不是非讓勞動者申請;未安排補休就應支付加班費,而不是剝奪勞動者的加班權益,將未申請補休的損失推給勞動者。

  顯然,該公司關於加班未申請補休“過期作廢”的內部規定,違反了勞動法規,故仲裁委支持了蔡某仲裁請求。有媒體梳理我國各項法規,發現勞動者享有三大加班權益:一是加班時間有條件限制,二是勞動者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三是勞動者擁有支付標準以及不能用倒休衝抵加班費的權益。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的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的爭議,儘管只是加班權益的一部分,但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係著法律的權威。

  作為勞動者,都期待加班後能及時得到補休或足額拿到加班費,也希望法律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中,勞動者通常處於劣勢,甚至可能會因“未申請”而讓自己的加班權益“過期作廢”。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為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維護加班權益,提供了進一步保護。

  此次北京發布典型案例,再次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尊重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否則就可能承擔違法後果。有關部門要加大監察力度,有針對性地督查恣意侵犯勞動者加班權益問題,不能讓加班調休“過期作廢”、帶薪年假“年底清零”、超時加班“等於福報”等成為勞動者心里的痛。司法、仲裁、工會等也應及時介入,為勞動者維護加班權益提供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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