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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大公報) |
中評社北京1月3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對於勞工處擬大幅提高職安健法例罰則,香港建造商會行政總裁謝子華對大公報記者表示,如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檢控違法雇主,經營者或雇主面臨審訊,一方面要支付高昂律師費,罰款可能涉及千萬元,刑責上身甚或監禁,“做生意要面對的風險太大”。他認為,總承建商對致命事故責無旁貸,但責任不應只在雇主一方。
謝子華表示,職安健法例20年沒有提高罰則,不反對最高罰則50萬元加幾倍,“600萬元已經好多”。商會不同意單靠加罰則可改善工業安全,因建築設計者、工人及第三者均有責任,例如另一工人沒有出聲阻止或做了行為令工友受傷,作為第三者也有責任,政府及工會應加強工人職安訓練。
責任不應只在雇主
他說,致命事故不只罰款,勞工處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下令停工更大件事”,承建商要向發展商賠償工程延期損失,涉款可能2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涉及政府工務工程可能禁止投標,亦影響商譽和工程牌照,因此,業界無誘因不提供安全裝備或令工人傷亡。
工聯會勞工界當選議員郭偉強認為,極嚴重個案最高罰款5000萬元應維持,“雇主接受唔到的水平,才有阻嚇力,人命無價講。”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委員鄧家彪認為,當政府提高罰則,最重要是法官可以作出相應判罰,才收阻嚇作用。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胡偉雄表示,職安健法例六百多條,其中180多條針對雇員責任,去年4月一宗致命意外,一名司機工友因危害一名維修街燈工人,被判監兩星期,員工有責任照顧自己及不傷害其他工友。政府擬修例新增“極嚴重個案”,是指事件後果很嚴重,例如不止一名工人死亡,同時雇主有嚴重疏忽或明知故犯,勞工處評估以往12年案件,只有數宗符合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