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機關是黨的政治機關,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紀檢機關的政治使命和責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履行好這一重大使命責任,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從捍衛黨和國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規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的基礎性法規。
完善領導體制,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紀委開展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並在領導體制、運行方式、工作機制等規定中予以具體化程序化。
條例首先強調中央紀委自覺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同時堅持並完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在接受同級黨委領導方面,強調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貫徹落實同級黨委決策部署,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並在紀委全會、常委會職權和紀委履職程序中細化了相關要求。
在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方面,條例明確了8個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等,規定上級紀委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要求各級紀委將審查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並報告。
明確紀委監委在黨的領導下集中決策、一體運行是條例的突出亮點。條例明確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合署辦公,地方各級紀委與地方各級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總結提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強調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