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4日電/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記者從雲南銀保監局官網獲悉,1月20日,玉溪銀保監分局公布了對雲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塔銀行”)以及兩名時任高管的3張罰單。處罰信息顯示,紅塔銀行因“為委托貸款出具兜底協議,承諾承擔委托貸款風險”,被罰款人民幣35萬元,作出處罰的時間為2022年1月5日。
一同被罰的還有時任玉溪市商業銀行董事長的旃紹平,其在玉溪市商業銀行更名為雲南紅塔銀行期間履行董事長職責,因對紅塔銀行為委托貸款出具兜底協議,承諾承擔委托貸款風險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領導和直接經辦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被處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與此同時,時任玉溪市商業銀行副行長的李俊文,也因對紅塔銀行為委托貸款出具兜底協議,承諾承擔委托貸款風險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經辦責任,被處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時任董事長也被罰
處罰信息中提到的玉溪市商業銀行,即為紅塔銀行的前身。相關資料顯示,玉溪市商業銀行於2006年5月26日開業,2015年引入雲南合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雲南省公司等企業投資入股,並向在册股東定向增發股份,同年12月21日,監管部門批覆同意玉溪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雲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雲南紅塔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受處罰的時任高管旃紹平,已離開彼時崗位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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