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5日電/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24日舉辦的浙江省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已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從拓展公共數據範圍、明確公共數據平台建設規範、完善公共數據收集歸集規則、建立公共數據充分共享機制、構建公共數據有序開放制度、設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範等方面對公共數據管理作出規定。
條例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數據三類,明確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並進一步規定保障該原則落實的具體制度。同時條例提出,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確立“誰收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數據安全責任制,確保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
針對社會關心的個人信息采集問題,條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數據時,不得強制要求個人採用多種方式重複驗證或特定方式驗證。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收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重複驗證。
浙江致力打造全省一體化的公共數據資源體系,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累計編制公共數據目錄178.8萬項,基於省公共數據平台,按照“因需歸集、應歸盡歸”原則,已歸集公共數據624.4億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