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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由誰管轄
http://www.CRNTT.com   2022-02-23 10:51:51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的有關規定,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監察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但由於仲裁員的公職身份是動態變化的,因此仲裁員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與仲裁職責不相關,則應根據仲裁員本來的身份確定管轄和處理方式。此外,仲裁員數量龐大,仲裁業務專業性強,是否“枉法”往往較難判斷,監察機關應當發揮“監督的再監督”作用,督促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履行對仲裁員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對仲裁員違反仲裁法和仲裁機構管理規定等不當行為予以糾正或給予相應的處理,如取消仲裁員的資格等,切實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仲裁公信力。若仲裁員枉法裁判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應當由監察機關管轄。仲裁委員會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上述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應當根據仲裁員的具體身份確定管轄機關。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了監察機關開展監督、調查、處置,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制。由於仲裁員身份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應當作以下區分。

  對於同時具有其他類別公職身份的仲裁員,應當根據其問題性質、公職身份等依法確定管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在仲裁工作過程中的,應當由監督仲裁委員會的監察機構與仲裁員所屬單位監察機構協商確定管轄,由監督仲裁委員會監察機構管轄更適合的,可以由監督仲裁委員會監察機構管轄,相關調查情況、材料及時向仲裁員所屬單位及有關監察機關通報、移送,由其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對於不具有其他類別公職身份的仲裁員,應當優先由監督仲裁委員會的監察機構管轄,或者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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