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6日電/據人民日報報道,地名屬於人類重要的文化創造成果,具有獨特的歷史、科學、景觀、文化、經濟、軍事、政治、社會、文學、情感等價值。為此,地名及地名文化遺產管理同樣具有廣泛的社會現實及未來意義。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在法治化軌道上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的重要舉措。《條例》中有多處內容涉及地名文化保護,強調地名管理本身就含有“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的作用。同時,在《條例》中專設有地名文化保護一章(第四章),要求“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並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對《條例》相關規定有如下理解:
第一,地名是重要的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和見證。中華文化及中華文明是世界上重要的、連續發展的文化與文明共同體,創造和傳承了大量有豐富文化內涵的地名,如夏王朝建立期間發生的重要史事大禹與天下諸侯集會的“禹會村”地名迄今保存,由此帶來極有價值的考古發現;3000多年前商代甲骨文中所載的不少地名至今仍然在使用;全國千年以上的老地名分布在無數的城鄉聚落、山川湖海等不同地域,展現著中華民族在不同時代對生存空間的開發、認知和創造。這些老地名中包含著極其豐厚的文化內涵,堪稱中華文明的寶庫,是當代傳承優秀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的重要資源。2013年12月,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都體現了地名管理在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及文化保護上的重要性。在第三條所列八類地名中,幾乎每一類都包含有豐富的傳統文化,也可以說,離開地名文化,我國今天的地名科學管理系統和地理辨識系統難以成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也不複完整。因此,地名管理已經成為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服務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條例》對如何做好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一是在《條例》第四條中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即地名管理中要堅持保護、傳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導致優秀文化資源的損失。二是《條例》第五條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願,方便生產生活”,即地名命名中,應優先考慮傳承、使用當地歷史及文化資源,隨意起“洋名”的現象必須予以禁止。三是《條例》第十條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這更加明確要求對地名文化遺產實行嚴格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