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3日電/網評:生態效益凸顯法治威力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日前,湖南宣判首例在生態環境領域判處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件。茶陵縣人民法院當庭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責令其補植複綠,繳納破壞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金。這是用法治的力量推動環境治理的典型做法。
該案是一起因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而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是首次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生態侵權懲罰性賠償規定。司法創新之舉,體現懲治侵害生態環境行為“零容忍”。即,法院對破壞生態環境者不再一判了之,而是綜合運用刑事打擊、民事賠償、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等多種方式。
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面前,仍有一些企業和個人為暴利所驅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結果必將血本無歸,還會被判刑,竹籃打水一場空。自然資源部最新公開通報20起礦產違法案件,其中兩起涉及稀土的無證采礦案件被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綠水青山,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需要注意的是,實施中不僅要考慮法院能夠判得了,還要讓違法者賠得起,讓生態最大限度“修復如初”,否則只能是“一紙判決”。
保護和修復生態,應是懲治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最終目的。一方面要高壓不減,堅持不懈監督整治,用嚴密制度和程序保障治理收到實效。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例,從2017年試水以來,逐漸形成有效機制。如果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則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關行政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向違法單位或個人進行生態索賠,賠償資金用於修復生態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