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政治包容性。參選人來自不同的政治團體、政治派別,代表不同的政治光譜,持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充分說明“愛國者治港”不是“清一色”而是“五光十色”。在愛國愛港旗幟下,新選制最大限度拉長了包容多樣性的半徑,畫出了期盼“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香港同胞共享美好生活這個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最大同心圓。
三是均衡參與性。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擴大為五大界別,立法會議席分為三大板塊,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每個界別不少於15名委員的提名。這些設計確保了政治參與均衡度,兼顧了香港社會各階層和各界別的不同利益,特別是在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同時,更好地平衡了香港的整體利益、界別利益和地區利益。
四是公平競爭性。選舉委員會選舉參選人不論循何種方式參選都面向有關團體、界別和社會大眾積極開展競選活動,立法會選舉90個議席個個有競爭,行政長官選舉也有多名人士參選。候選人重在比專長、比政綱、比理念、比擔當、比貢獻等,以此努力爭取選民支持,使選舉活動更加理性、公平、有序。
由此可見,新選制能夠確保通過選舉反映民願、集中民智、為民謀福,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的相統一,是廣泛、真實、管用的民主。
這套好制度,好就好在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提升管治效能。香港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選舉制度必須有利於強化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權威,有利於提高政府施政效率。新選制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和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使得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具有共同的選民基礎,在立法會形成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穩定力量,從而有效破解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長期對立、立法會內長期對抗的困局,使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能夠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增強香港在激烈國際競爭中的優勢。
總之,完善後的香港新選制,全面準確貫徹了“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實際,既堅持“一國”原則,又尊重“兩制”差異;既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原則要求,修補了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開放;既保證廣泛參與,又體現均衡參與;既發展選舉民主,又加強協商民主;既有利於促進良政善治,提高治理效能,又有利於維護和實現香港廣大居民的民主權利。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優化提升和與時俱進,為香港實現長治久安和長遠發展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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