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契約精神有助於應對復雜外界環境。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制度突破,既是其成長力量,也易導致資本無序擴張等問題,這就需要完善制度建構。但現實中,制度的建構不僅要滿足當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還要有足夠的前瞻性,為今後發展預留空間。因此,制度不斷突破的過程,亦是根據發現的新問題不斷調整制度建構,由此出現一個漫長的回應式的動態調整過程。其中存在若干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發現問題時可能已出現的較大社會成本、制度調整所需的時間和政策成本、因對制度預期不穩定而帶來的成本等。可見,一個健康有序的制度運行過程,需要良好的契約精神。契約精神可以為制度突破確立底線,為制度建構穩定預期,引導人們的行為遵循社會公序良俗,從而有效減少企業經營模式創新或政府監管政策調整過程中的制度摩擦。
第二,契約精神有助於發揮平台監管能動性。進入數字時代,平台自治成為數字經濟監管的重要途徑之一。平台主體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擁有“准立法、准執法、准司法”等權力,具有較強的主觀能動性。這些平台為吸引用戶流量,往往會自發制定一些監管規則,從而創造一個良好的商業環境。與政府監管相比,平台監管手段更多樣化、更有針對性。從法理上看,平台的自治行為或對入駐企業的監管行為,是基於平台與利益相關方的一系列契約,當然也包括沒有簽訂但在事實上存在的隱性契約。如果平台能夠遵守這些契約,並按照契約的實質精神而不僅是字面意思來切實履約,那麼制度突破過程中的投機行為就會大大減少,收集和販賣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就會被平台自覺扼制。
第三,契約精神有助於促進數字企業創新。從契約理論來講,越是知識密集度高、人力資本專用性強、產業鏈中間環節多、科技含量高的行業,對制度環境越敏感。從現實來看,為維繫數字生態系統的創新發展,平台企業為買賣雙方及供應鏈兩側的利益相關者提供較為便利的交易條件,如信息搜尋和推廣、地理定位、購買支付等在線服務。不同平台在硬件和軟件的兼容上、用戶在不同平台的轉換上都涉及互聯互通問題,但由於缺少共識和標準,只能通過雙邊談判來解決,而雙邊談判又涉及對各方投資成本、權益的計算,但這些關鍵變量往往是可觀察而不可證實的。因此,要確保數字經濟的持續創新投入,需要對利益相關者的“剩餘索取權”作出較為明晰的確認和保護,並敦促各方按照契約的“精神實質”來嚴格履約。
此外,信用是市場經濟建構和運作的潤滑劑,也是經濟增長和繁榮的重要保證。當前,消費者的日常消費選擇和模式越來越依賴線上反饋,基於數字經濟的信用評價機制已成為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內容。而作為信用體系的靈魂,契約精神將助力數字經濟長期規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