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樣一項重要的國際公約卻無法對美國發揮應有的效力。美國政府在批准該公約時做了過多的“保留”:“美國憲法和法律對個人的言論、表達和結社自由作出了廣泛的保護。因此,美國不接受該公約規定的任何義務,特別是第4條和第7條規定的義務,即在受美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範圍內,通過立法或任何其他措施限制這些權利。”《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當然為國家規定了義務,這正是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被美國政府特別重點關注的第4條和第7條更是該公約的核心條款,為反對種族歧視創造了法律武器。第4條規定:“締約國對於一切宣傳及一切組織,凡以某一種族或屬於某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具有優越性的思想或理論為根據者,或試圖辯護或提倡任何形式的種族仇恨及歧視者,概予譴責,並承諾立即採取旨在根除對此種歧視的一切煽動或歧視行為的積極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以及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者,包括籌供經費在內,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並依法懲處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者。第7條規定:“締約國承諾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尤其在講授、教育、文化及新聞方面以打擊導致種族歧視之偏見,並增進國家間及種族或民族團體間的諒解、容恕與睦誼,同時宣揚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與原則、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及本公約。”
美國政府以所謂的“言論自由”為理由而做的保留,一方面表露出美國政府的狂妄自大,另外一方面又相當於實質上瓦解了該公約的法律效力,為美國留下了滋生種族主義的土壤和法律空間。在當今國際社會,任何宣揚種族主義的言論都理所當然地被視為違反基本人權,但在美國卻成為被保護的言論自由。這種匪夷所思的現象,成為美國國內種族主義長期暗流湧動和不斷製造種族仇恨的關鍵因素。
種族主義是美國社會的毒瘤,不僅傷害美國,而且傷害世界。亞歷山大·溫特認為,身份是由內在和外在結構建構而成。從生物學的角度來看,不同種族之間的差異完全可以忽略不計。所以,種族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同樣是一種想象出來的不同,由內在和外在的身份建構而成。作為頭號資本主義強國,美國國內的種族主義泛濫,固然是自食惡果,但不能忽視的是,美國在世界上樹立的巨大反面榜樣,長期誤導、縱容甚至鼓勵一些地區一些群體的種族主義行徑,使得世界悲劇不斷。
白宮新聞秘書讓-皮埃爾在布法羅市槍擊事件後發表聲明:拜登總統已經聽取有關情況的匯報,他和第一夫人為受害者以及他們的親人祈禱。有網友對此評論說,希望美國政府能夠早日正視國內的種族主義問題,採取切實可行的手段來消除種族歧視,而不僅僅只是祈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