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消毒、隔離、控制移動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當及時報告。
3.2執業獸醫、鄉村獸醫以及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檢疫、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檢測過程中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及時將動物疫病發生情況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3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每月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信息,經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報送,畜禽疫情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水生動物疫情報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按規定報送農業農村部。
3.4三類動物疫病發病率、死亡率、傳播速度出現異常升高等情況,或呈暴發性流行時,應當按照動物疫情快報要求進行報告。
4 疫病診治
4.1經臨床診斷、流行病學調查或實驗室檢測,綜合研判認定為三類動物疫病的,可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4.2對於需使用抗菌藥、抗病毒藥、驅蟲和殺蟲劑、消毒劑等進行治療的,應當符合國家獸藥管理規定。藥物使用應確保精準,嚴格執行用藥時間、劑量、療程、休藥期等規定,建立用藥記錄,並保存2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