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日電/6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加強數字政府建設作出全面部署,旨在主動順應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趨勢,充分釋放數字化發展紅利。《意見》明確要求,“促進數據有序開發利用”“編制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及相關責任清單,構建統一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國家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分類分級開放公共數據,有序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升各行業各領域運用公共數據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為什麼我們需要開放公共數據?《荀子•王制》中提到,“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類文明的進化依賴於協作,通過分享信息來匯聚智慧、開展協作一直是推動人類文明進程的強大動力,而公共數據開放帶來了一種用更加豐富多元的方式進行大規模協作的難得機遇。在人類從數字時代向智能時代邁進的過程中,將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開放出來供社會開發利用,有利於釋放數據能量,激發創新活力,創造公共價值,這一點已是業內共識。
《意見》要求“提升各行業各領域運用公共數據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一語切中了公共數據開放的核心價值。與政府自己利用公共數據或者將其交給某個大企業來開發相比,公共數據向社會開放也許未必能在短時間內產生很多“爆款”應用,但它可以激發更多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在市場上公平競爭,滿足各種大眾和小眾化的需求。進一步講,公共數據開放也能為市民參與城市的治理實踐提供資源和平台。反之,如果公共數據封閉在政府和少數大企業內部進行開發利用,那麼將很難發揮各類主體的主觀能動性,難以充分利用公共數據為城市創造更多價值,而這也與公共數據的“公共性”本質不符。
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首次從中央政府層面明確要求推動公共數據開放。與7年前的這份文件相比,《意見》新增了“分類分級”開放和“有序”開放兩點要求,並將開放範圍從“政府數據”拓展到“公共數據”,充分吸收了實踐界和學界近年來的探索,可以說有明顯的進步。
目前,我國已經有十餘個省市的地方立法涉及公共數據開放的相關內容,為公共數據有序開放進行了法治探索。例如,上海和浙江的地方立法都提出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概念,這有利於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數據。同時,多個省市的地方立法都將除政府數據之外的公共數據(例如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企業數據)也納入規範對象,以及交通運輸部“出行雲”等行業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的建立,都為建設“國家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打下了基礎。從2015年國務院要求建立“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以來,有關部門已經進行了大量細致而艱苦的準備工作,可以說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我們期待在《意見》的推動和保障之下,國家公共數據開放平台能夠早日與公眾見面。
根據復旦大學數字與移動治理實驗室發布的“開放數林指數”報告,從2012年上海市推出全國第一個政府數據開放門戶網站以來,我國已有近兩百個省級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線了數據開放平台,平台總數呈現出顯著的增長態勢。但《意見》指出的“體制機制不夠健全”“創新應用能力不強”“數據壁壘依然存在”等問題,仍是公共數據開放面前的“攔路虎”。加上公共數據開放的效果並非立竿見影,各類主體開放和利用公共數據的意識、意願和能力都需要逐步提升,因此公共數據開放仍需積跬步以至千里。
作為面向2035年的數字政府建設綱領性文件,《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大力度,改革突破,創新發展,全面開創數字政府建設新局面”,令我們深受鼓舞、倍感振奮。我們相信,乘著《意見》的東風,公共數據開放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大有可為,也必將大有作為。當然,這一過程必將是任重而道遠。公共數據開放是一個生態系統,就像一片“數林”,每一個利益相關者,無論角色與立場,都將共同決定這個生態系統的未來。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王翔(浙大城市學院城市大腦研究院青年領航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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