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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7月15日電/陳水扁家族貪瀆的南港展覽館案等洗錢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15日審結,認定吳淑珍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依洗錢罪判刑2年,扣案洗錢之財物及孳息共美金299萬8352元沒收。她的兒子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及媳婦黃睿靚也都各因掩飾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被判刑。綜合吳淑珍所有不法所得,約1179萬美金,折合台幣高達3.3億元。
吳淑珍涉多項貪瀆案,2010年12月13日高院裁定合併刑期17年半,併科新台幣1.54億元罰金,但她因癱瘓無法自理,監獄宣布“拒收”,住在自家豪宅一天牢都不用坐。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扁子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洗錢之財物美金816萬9015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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