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8日電/據檢察日報報道,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工作要點,表明少捕慎訴慎押從司法理念上升為黨和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貫徹落實好這項刑事司法政策,是以司法履職助推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也可以有效防止刑事訴訟中過度依賴逮捕羈押等強制措施而導致的功能異化。在司法實踐中,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准確理解和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從堅持依法能動履職入手,貫徹落實好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法治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力量,必須立足檢察職能,依法能動履職。少捕慎訴慎押不是不捕了之、不訴了之、不押了之,需要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做好後續工作。在個案辦理上,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過自新、真誠致歉、撫慰被害人心靈創傷,恢複被損害的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准確掌握起訴條件和證據標准,對於適用不起訴更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更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更有利於修複社會關系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通過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有效保障當事人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訴訟權利。
從堅持系統思維入手,貫徹落實好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將系統思維作為深刻把握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分析工具。一是堅持一體性。牢固樹立法治思維、法治理念,堅持上下同心、一體推進。一方面,要充分發揮上下一體的檢察制度優勢,采取重大案件督辦指導、發布指導性案例、嚴格質量考核以及加強教育培訓等方式提升檢察人員履職能力,形成積極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濃厚氛圍;另一方面,檢察官在具體辦案中,應充分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實到批捕、起訴各個環節,一以貫之,執行到位。二是堅持科學性。檢察機關准確把握批捕、起訴及審前羈押等的標准和適用條件,既要警惕過嚴,也要警惕過寬,是否作出不捕、不訴等決定應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當事人表現等綜合判斷。刑事司法活動是社會治理的最後一道防綫,在案件的實體處理上,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相適原則。三是堅持協同性。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涉及程序、實體和政策等多個方面,需要公檢法司各機關、偵捕訴審執各環節,觀念統一、行動協同、結果互認,只有這樣才能發揮最佳政策效能。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參與整個刑事訴訟過程,應當主動健全完善相關工作協作機制,加強日常溝通聯系,定期通報重大複雜案件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統一執法司法標准和尺度,形成強有力的執行合力。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價值取向上、銜接聯動上必須樹立系統觀念,堅持系統思維,運用系統方法,才能更好地將該項刑事司法政策落實落地落細。
從堅持最佳司法效果入手,貫徹落實好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面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必須做到“三個并重”。一是堅持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并重。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都包含強化人權保障、降低司法成本、減少矛盾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等價值功能。檢察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將認罪認罰作為少捕慎訴慎押審查判斷的重要考量因素。要區分情況、區別對待,既保證打擊犯罪的力度、效率,也最大限度保障人權、減少社會對立面。二是堅持與釋法說理并重。司法實踐中,加強釋法說理工作能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體現司法文明的有效手段。檢察機關在全面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時,必須強化釋法說理,采取書面形式告知不捕不訴不押的具體理由,或者告知批准逮捕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條件,從而為後續繼續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提供明確的事實依據和理由。對擬作不捕不訴處理的案件,可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說明理由,闡明法、理、情,通過傾聽各方聲音,形成共識,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矛盾化解。三是堅持與有效監督制約并重。少捕慎訴慎押的重點在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適用緩刑的不適用監禁刑,主要通過辦案人員的司法裁量來實現。因此,既要依法適用,也要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降低適用中可能帶來的辦案質量風險。從立法層面而言,應當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的條件、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剛性等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從實踐操作層面而言,要建立健全少捕慎訴慎押的執行標准,尤其是檢察機關作相對不起訴的案件,應當進一步分析案件類型,優化辦案模式,細化適用標准。
(作者李俊,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