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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針對5類電腦網絡罪行制訂新法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7-20 18:18:31


  中評社香港7月20日電/大公文匯全媒體報導: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今日(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議,以應對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方面迅速發展對保障個人權利所帶來的挑戰,以及其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公眾諮詢期今日起展開,為期三個月,公眾可在10月19日或之前提出意見,小組整合意見後會轉交政策局,暫未有立法時間表。

  小組委員會建議針對5類依賴電腦網絡罪行制定全新特定法例,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小組建議,5類相關罪行訂有兩項最高刑罰,如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14年監禁。不過,如幹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建議最高可囚終身。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鄒錦沛舉例,入侵醫療系統等涉及人命傷亡情況,可屬加重罪行。小組亦建議,上述有關罪行應加入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如以網絡安全為由取覽數據,具體細節留待公眾諮詢討論。

  建議提出,電腦罪行的性質充分支持香港法律適用於域外範圍,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的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解釋,由於現時使用雲端較普遍,伺服器很大機會不在香港,黑客亦可能不是香港人。但如果受害人是香港人,即使其數據不在香港、黑容不在香港,小組亦希望香港對相關案件有管轄權。

  另外,被問及如果市民加入了Telegram等通訊軟件群組,而當中涉及非法討論,是否構成“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罪”,陳政龍回應指,任何通訊軟件包括WhatsApp,都有機會包含犯罪討論,相信有關行為不構成“管有罪”,但會有其他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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