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30日電/網評:產假祗有一個月”,公司規定豈能淩駕法律之上?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熊志(澎湃特約評論員)
據媒體報導,武漢的王女士稱自己懷孕5個多月,公司要求她“主動辭職”,王女士拒絕後被變相辭退,移出公司群聊。後公司提出補償半個月工資,但因為孕期停了社保,導致她生育津貼無法領取。公司方則稱,辭職是王女士同意的。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孕期員工,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也是人們熟知的常識。目前,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已介入調查,具體細節有待揭曉。一個核心問題是,到底是用人單位變相強制辭退,還是王女士主動離職?這直接關係到王女士後續能否得到相應賠償。
從常理來看,一個孕期職工沒有主動離職的道理。因為利弊是顯而易見的:孕期職工在職時享受相關待遇、產假是帶薪休假,孕期和產後重新找工作不容易。而且,領不到生育津貼,也是不小的損失。
雖然雙方說法不一樣,但有一點是確定的,即公司在與王女士解除勞動關係時,沒有出具書面的辭退告知文件,而是“口頭通知”後就讓填寫離職表完成交接。如此做法,加上王女士在職請假時多次遭遇公司或明或暗表示的不滿,很難讓人不聯想到,公司是在有意識避免留痕,不給職工維權留下任何“把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對於孕期女性的職場權益保護都有明確規定。比如《勞動合同法》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有嚴重失職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單位不可能不知曉這些要求,但就是有一些人仗著幾份小聰明劍走偏鋒,侵權與免責都想要。
對此,還需要監管更果敢有為。如果涉事公司拿不出王女士嚴重失職,或其他可以合法辭退的證據,勞動監察部門就應當酌情判定其違法,要求補上應盡的賠償義務,不能完全拘泥於“誰主張,誰舉證”,如此才能讓用人單位的種種套路失效,將法律對個體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對社會的示範效應踐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