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轉變政府職能,解決審批與監管的突出矛盾
監管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以來的難點和堵點。對市場主體缺乏監管或監管力度不夠極易導致假冒偽劣、坑蒙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問題的出現。因此,國務院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斷創新監管方式,“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跨部門綜合監管、“互聯網+監管”和信用風險分類監管等改革政策的實施,提高了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但實際上,監管一直是“放管服”改革鏈條中的薄弱環節,“重審批,輕監管”“不會管、不敢管、不想管”等問題仍然存在。行政審批局的設立,將散見於各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劃轉到行政審批局,由行政審批局集中行使審批權,極大改善了多部門審批、多環節流轉、多頭跑路的狀況,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同時,這也使得審批與監管出現了分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市場監管原則,要求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局共同履行監管職責。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或因傳統“以批代管”觀念的深刻影響,或因監管責任界定不清導致監管推諉扯皮,不管少管、亂管庸管的情況大量存在。
針對這些問題,關鍵是轉變政府職能。“轉換職能,就是要行政部門從專注於審批轉到加強監管上來”,將強化監管與嚴肅審批並舉。既不能用審批代替監管,也不能放任不管。要落實監管責任,一要理順審批和監管之間的關係,有的是“誰審批,誰監管”,例如醫療衛生機構、文化經營場所;有的是“只審批,不監管”,如民政部門的“結婚登記”、發改部門的項目立項批准等;有的是“不審批,也監管”,這類部門屬於主管部門,實行“誰主管,誰監管”。[9]二要釐清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能,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形成全方位覆蓋的市場監管體系與格局,防止監管缺位。要增強各部門協同監管,溝通順暢、齊抓共管、高效快捷。三要健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監管。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會導致監管無法可依,監管時軟弱無力、效率低下、收效甚微。
(三)推動政務服務均衡發展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效最終體現在政務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上。長期以來,“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是困擾企業和群眾的“四難”問題,一度成為打擊群眾創業辦事積極性的重錘。因此,國務院出台《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制定行政許可服務規範,促進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著力解決審批難的問題。然而,在各地政府的改革實踐中,“政務服務標準不統一、線上線下服務不協同、數據共享不充分、區域和城鄉政務服務發展不平衡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在全國調研的67地市中,‘最多跑一次’的市場主體占比最大值與最小值相差79個百分點;‘一窗辦理’的市場主體占比最大值與最小值相差79個百分點;‘一小時辦結’的市場主體占比最大值與最小值相差87個百分點。”全國各地政務大廳辦事效率差距很大,不僅在線下,在線上,各地數字政府的知曉率、使用率、覆蓋率、便捷度等方面的差距也很大。比如部分地區數字政府上業務不全,不能全覆蓋、全流程辦理,且部分地區雖實行線上辦理,卻要求線下提交紙質材料等,導致數字政府使用不便,“互聯網+政務服務”在部分地方推行緩慢。這反映出各地政府在推進服務標準化建設的過程中所下功夫不同,落實效果不同,群眾滿意度亦不同。
針對這些問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要放在政務服務水平的提高上。一要端正服務態度,強化政府就是服務的意識,無論是審批還是監管,本質上都是服務;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二要提高服務效率,讓“馬上辦”“最多跑一次”等要求成為行政部門普遍的服務標識。三要普遍推動數字政府建設,並用好數字政府建設成果。凡是能夠“一網通辦”的,絕不允許索要任何紙質材料,用服務水平的高低衡量數字政府建設的成敗。有關部門要加強數字政府使用情況的督查。
(四)對權力與利益交易行為加大監督和懲處力度
行政審批權作為一種公權力,來自人民,自應為人民利益服務。然而,權力具有自我擴張性,當外部缺乏約束或約束乏力時,權力會不斷擴展和延伸,出現權力異化的現象。行政審批權也不例外。為遏制行政審批權的膨脹和擴張,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讓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國務院牽頭下發改革任務,要求各級政府制定並公布權責清單、負面清單等,以制度的理性束縛權力的“任性”,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權力負重前行。事實上,一旦權力受到利益的驅使,權錢交易、以權易利、以權謀私就會不期而至。這也就導致了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踐的過程中,依然存在“吃、拿、卡、要”等現象,一些申報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許可標準的審批事項,卻遲遲審批不下來,行政審批相對人為盡快獲得許可或解禁,不得不主動托關係、找門路、送人情,這種消極審批實為主動索拿,看似涉及利益不多,卻惡化了行政審批制度環境,破壞了社會風氣。在土地利用、工程建設、礦產開發等重點領域,涉及重大利益的尋租腐敗案仍頻頻發生,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少數人獲得的巨大利益是以侵害多數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是以對行政審批法治秩序的嚴重破壞為代價的。
針對這種情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和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鬥爭同步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以堵塞腐敗漏洞為目標之一,做到“不能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目標之一,要實現“不想腐”“不敢腐”。可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管齊下。
四、優化營商環境還需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
文章分析,為了優化營商環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要“補短板”“強弱項”,持續推進。同時,更要加強對行政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對於優化營商環境來說,教育行政人員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具體化為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這是決定制度改革能不能更好發揮作用的重要主體條件。
(一)行政人員對市場主體缺乏敬畏之心,是制度改革成果收不到目標成效的重要原因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中國審批制度越來越完善、越來越方便,但在有些地方和部門,市場主體仍然沒有足夠的獲得感和滿意感。究其原因,就在於行政人員對市場主體缺乏應有的敬畏之心。他們不但不敬重市場主體,反而要市場主體敬重他們,對市場主體的訴求漠不關心,完全顛倒了“主僕”關係。由於缺乏敬畏之心,行政人員對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缺乏有效執行。我們知道,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制度改革的價值在於落實。但一些行政人員採取“選擇性”執行態度:對部門、對自己有利的就執行,否則就不執行,使好制度在執行中增加了一些人為障礙,打了不少折扣。由於缺乏敬畏之心,行政人員對市場主體“急難愁盼”問題或視而不見,或無動於衷,對市場主體三番五次的申請甚至產生強烈的滿足感或自豪感。市場主體則費盡周折、吃盡苦頭;貽誤商機、運行成本加大;滿腹怨氣,對政府失去信任;敗壞了一地營商環境的信譽,使投資者望而卻步。
我們可以看到,行政人員對市場主體缺乏敬畏之心,對營商環境的殺傷力是致命級的。鑒於此,努力讓行政人員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營商環境優化釋放倍加效應,應當成為今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二)行政人員的敬畏之心來源於對黨的執政理念和市場主體重要地位的自覺認識
敬畏之心,是指人們面對特定的人或事物時所懷有的敬重與畏懼的心理。“‘敬’體現的是一種價值追求與人生態度,‘畏’則展現出人們的自我警醒和憂患意識。”心有所敬才會有所為,知曉自己的職責,保持進取之心;心有所畏才會有所不為,明確自己的底線,保持謹慎之態。這裡的“對特定的人或事物”即是市場主體;這裡的“敬”,就是對一切市場主體要心懷敬重;這裡的“畏”,就是對市場主體施加的一切行為要有所畏懼,守住底線,不可隨意任性。
要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就要深刻領會我們黨的宗旨,堅守我們黨的初心和使命。從“為人民服務”到“以人民為中心”,是一百年來黨的宗旨理論的重大發展。以人民為中心不僅僅是我們黨的發展理念,也是我們黨的執政理念、各級政府的行政理念。全心全意為市場主體服務,自覺把自己擺在“公僕”的位置上,是一切行政人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和行政理念的題中應有之義。要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就要充分認識市場主體的重要地位。市場主體的主要構成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企業是社會的經濟細胞,企業是行政人員的衣食父母;企業在提供就業崗位、增加政府稅收、推動科技進步、提供產品供應市場等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企業經營效益好,社會就業狀況就好,政府稅收就好,市場供應就好,整個社會就能健康發展。反之亦然。因此,讓企業合法而順暢經營,事關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
(三)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為企業辦實事、為人民謀福祉
伴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持續推進,中國市場主體數量迅猛增長,尤引人注目的是民營企業的增速,“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這一判斷把民營企業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極大地燃起了民營企業的創業熱情。
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就是要把市場主體放在心中重要位置,想市場主體之所想,急市場主體之所急,“在調整審批事項、設計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環節均立足於最大限度地為企業辦實事、為人民謀福祉”,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利益作為改革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就是要充分尊重市場主體,以市場主體的意願和感受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導向。“人民群眾對審批之弊感受最深,對改什麼、如何改最有發言權”,確立以市場主體為導向的審批運作、許可機制和服務模式,切實為創業提供便利、為企業鬆綁解絆、為市場注入活力。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就是要以市場主體的滿意度作為衡量政府工作好壞的標準。改革的力度大不大,改革的成效好不好,服務水平的高與低,服務質量的優與劣,市場主體對此心中有杆秤。堅持以市場主體的體驗和評價來監督行政審批真改真變,讓群眾看到政府改革的實效,享受改革的紅利,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和信任度。
越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的深水區、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期,越需要喚起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越需要把握群眾路線這條“執政生命線”。有了敬畏之心,制度的缺陷可以彌補;缺失敬畏之心,好的制度用不出好的結果。因此,養成對市場主體的敬畏之心,就能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營商環境優化釋放倍加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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