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可以幫助平台做很多事,數字金融領域有一個新的業務模式“大科技信貸”,指的是金融機構根據用戶在平台上留下的數字足跡,對其做出風險評估並以此為據發放貸款。相比過去金融機構單純依靠抵押品做貸款,大科技信貸無疑是一種革命性的改變。不過算法也可能引發問題,包括算法歧視、算法黑箱等。
還有很多其它方面的挑戰,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得到糾正或者消除,必然會影響平台經濟的發展,甚至造成嚴重的經濟與社會後果。因此,課題組認為政府部門加強對平台經濟的監管和規範是有必要的,祗有如此,發展才能長久。
四、平台經濟的監管和規範
文章稱,始於2021年初的針對平台經濟的“強監管”已經達到了一些預期的目的。不過在政策的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值得反思的地方。
最近這一年多來,平台經濟的發展明顯放緩。雖然從總量看,中國平台經濟的排名仍然靠前,然而增量下降明顯,這一現象令人擔憂,如果這個趨勢持續下去,中國平台經濟的優勢很快就會失去,被印度、英國等國趕超。
治理政策的方針是希望平台經濟的規範與發展並重,“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課題組認為自始至終地堅持這個原則,對於制定並實施治理政策至關重要。課題組總共提出了十條政策建議。這些建議的核心,是要盡量改善監管政策的協調,減少“運動式監管”和“監管競爭”,使監管成為一種日常性行為,目的是讓平台經濟發展得更加規範。
從大的框架看,可以考慮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是近年制定了許多政策與法律,但有時候各個政策之間缺乏協調。能否考慮由全國人大推動制定一部數字經濟法,不但可以改善不同政策、法規之間的銜接,將來還可以發揮數字經濟治理基本法的作用。
二是加強政策協調,改變過去“多龍治水”、相互競爭的局面,平衡長期、短期之間的關係及系統與局部之間的關係。2022年7月下旬,國務院成立了數字經濟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目前計劃是一年開一次會。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機制,從長遠看,也許可以探討成立高規格、綜合性的平台經濟治理機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總之,治理政策一定要在發展和規範之間求得平衡,不可偏廢。
五、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文章認為,平台經濟是一個新的經濟現象,關於平台經濟的研究剛剛開始。無論從從學術研究還是從政策制定的角度看,有許多問題值得深入的思考與研究。
比如,平台經濟中備受關注的壟斷問題。基於網絡效應、規模經濟等特性,平台很容易做大,但一旦做大就存在壟斷的嫌疑。然而針對平台經濟的做大,我們是否要繼續沿用諸如鋼鐵和石油行業的傳統標準來加以判斷?平台經濟不做大說明沒成功,如果一做大就要被拆分,那就沒法搞平台經濟。課題組的汪浩老師提出,範圍經濟的特性可以讓充分競爭和規模經濟實現共存。經濟學討論中有一個“可競爭性市場”的概念,即判斷是否存在壟斷,不看企業的市場份額,而是看其他潛在競爭者能否進入市場。如果潛在競爭者很容易進入市場,那麼即使是市場份額比較大的平台企業也很難實施壟斷行為。
同樣,對於諸如“二選一”這樣的商業行為,需要做深入的經濟學分析,判定背後是否存在正當性理由,而不應簡單地下“一刀切”的結論。
再如,中央提出數據要成為新的生產要素,但是針對數據,我們該如何配置、使用、交易和定價?這些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答案。全國有不少大數據交易中心或者交易所,但業務基本上都沒做起來。這一現象值得我們深思。對於大數據這樣一種新型的生產要素,我認為不適合沿用管理勞動力、資本和土地這類傳統生產要素的方法來管理。課題組針對這一問題在確權、交易和定價方面都也正在探討一些新想法。
總之,對廣大學者而言,平台經濟這個課題值得深入研究。對決策部門而言,這些問題同樣需要深入探討。政府、平台以及其他平台參與者應該共同努力,讓中國的平台經濟具備持續的國際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