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樂平法院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與承租人達成三方協議,由承租人每月從租金中轉付10萬元給予申請執行人,直至建材公司剩餘款項全部付清。建材公司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諾,請求法院解除凍結賬戶,用於繳納工人社保,并承諾積極配合履行協議。法院決定給予建材公司3個月的信用寬限期。
“感謝法院給了企業喘息的機會,重新修複了我們與承租人的信用關系,也加強了申請執行人對承租人的信任。我們將努力複工複產,早日履行完相關義務。”建材公司負責人劉某說。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對於執行法官來說,就是要讓執行措施成為企業守法盡責的‘緊箍咒’,讓信用承諾機制成為企業化解危機的‘減壓閥’,讓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成為企業紓困解難的‘助推器’。”樂平法院院長饒贇如是說。
江西高院執行局副局長吳群告訴記者,按照有關規定,被執行人雖然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但存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具有主動履行意願且提供相應擔保、被執行人確因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情形時,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給予其寬限期。寬限期由合議庭審查決定,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寬限期期間,如果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或虛假承諾,可縮短寬限期,并立即將其失信信息予以公布,同時對其予以信用懲戒。
該機制助推企業由“要我履行”變為“我要履行”,目前,全省法院已有820家企業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了義務。
信用修複——讓失信企業“造血”
“被聯合懲戒的日子真不好過,我們無法順利辦理貸款融資,無法參與項目投標,也很難獲得上下游企業的信任,尤其是疫情期間,融資困難甚至威脅到了企業的生存……”今年1月12日,江西某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拿到信用修複證明書後,如釋重負地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