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6日電/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由於這些罰款事項與企業和百姓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因此相關信息一經發布便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罰款的目的在於教育懲戒違法違規的當事人,警示威懾潛在的效仿者,進而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監管科技的不斷進步,一些曾經的違法行為或已無處罰的必要或需要調整監管方式;此外,一些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罰款事項也有必要及時作出調整,以維護法律規範體系的一致性,并切實降低企業和群衆的負擔。
針對行政執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此次《決定》取消了一些違反程序性管理規定、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低,或者可以通過信息化查驗等方式達到監管效果的罰款事項,如道路客貨運經營者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不再處以罰款。此舉有助於監管部門將更多的資源和精力投注到關涉公共安全、公衆健康的重點領域,提升監管效能。同時,由於產品質量、標准化領域涉及的法律法規重叠交叉較多,因此《決定》特別對相關罰款事項進行了清理,并明確了替代性監管措施。此外,《決定》還就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修改廢止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這都有助於最大程度減少法律法規之間的衝突,確保法律規範體系的統一性、協調性。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罰款事項的存廢、罰款金額的高低、監管方式的選擇,不僅直接關系到廣大企業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營商環境的優化。相關部門要切實以信息化監管為支撑,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持續豐富監管手段,推進《決定》落地見效,以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創造活力,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