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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網紅景點發生安全事故推薦平台要擔責嗎
http://www.CRNTT.com   2022-08-17 17:25:30


 
  類似的事例比比皆是,在這些網絡平台上搜索“未開發景區”“野生景點推薦”“小衆旅游目的地”等,均可發現大量內容,且平台方沒有任何安全提示。

  那麼,如果這些被推薦的“野生網紅景點”出了安全事故,誰應為此擔責呢?

  旅游博主能推介“野生網紅景點”嗎

  “平台博主根據自身真實經歷總結出旅行攻略并通過自媒體賬號發布出來,供其他網絡用戶參考。發布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內容不得涉黃、涉毒等,除此之外并無明確禁止的情形;博主和用戶之間并未因此形成任何民事法律關系,原則上也無需對網絡用戶承擔責任或義務。”無訟戰略合作律師、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糜志彬告訴《方圓》記者。

  “但是,在特定場景下,博主會負有一定責任或者義務。”糜志彬介紹,一是其發布的內容(無論是圖文還是視頻)具有商業廣告性質,就是行業俗稱的“恰飯”,比如接受某酒店的委托制作該酒店的種草軟文或宣傳視頻,博主需要承擔廣告法規定的相關責任。例如不得使用“最美”“最便宜”“史上最低”等極限性詞匯,甚至還需要符合廣告法關於廣告代言人的相關規定(如果其構成廣告代言人的話)。二是對於高危風險內容進行必要安全提示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添加“專業動作,切勿模仿”等提示。比如此前大火的自媒體“辦公室小野”因發布的短視頻違反消防相關規定,同時對於具有高風險的內容未進行安全提示,而被大面積下架。

  無訟戰略合作律師、北京普勝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晶晶接受《方圓》記者采訪時表示,流量時代成就了一些專門領域的網紅博文,包括網紅旅游景點的博文。這類網紅博文的撰寫者將經過自己再加工的信息傳播給其他人,已具有影響他人態度的能力,即在特定領域形成對不特定的博文瀏覽者及社會公衆的影響力。尤其是一些粉絲量較大或博文點擊閱讀量較高的博主,事實上已具有一定“意見領袖”“公衆人物”的屬性。故而,這類博主在發表言論時應承擔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其應避免對具有地質災害點位特性的“野生景點”進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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