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與台灣關係法”嚴重違背了“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的宣言》明確:“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然而,“與台灣關係法”提出,任何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前途之舉都“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台灣問題以什麼形式解決,純屬中國內部事務,根本不涉及所謂“威脅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這是美國違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突出體現。
第四,“與台灣關係法”本質上就是在搞“一中一台”“兩個中國”。一直以來,台灣問題的歷史經緯明明白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和現狀清清楚楚,從20世紀40年代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文件,到70年代聯大第2758號決議,都一再表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個中國原則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是包括美國在內的主權國家應遵守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然而,“與台灣關係法”將台灣作為獨立政治實體加以“優待”。該法提出“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又提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台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台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美方在美國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並斷絕同台灣當局的“外交”關係後,卻倒行逆施給予台灣諸多主權國家才有的待遇,顯然是完全漠視國際法、踐踏侵害中國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