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人認罪的消息傳出後,立即在網上討論區引發強烈反響。有網民痛斥,這些人“食碗面翻碗底”,在香港長大卻要“攬著香港一起死”;有網民說,若放他們出獄定會再次圖謀顛覆國家政權,認為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終身監禁;還有網民表示,不信他們真心認罪,認為這些反中亂港分子認罪無非是為了減刑,“出獄後就會移民,然後說是被迫認罪,之後又有黑金收。”
網民的義憤填膺不難理解,但法律歸法律,香港刑事法律制度下,刑事案被告人若認罪,刑期可以扣減,越早認罪,扣減的刑期百分比越高。若早點認罪,法庭當然一般來說會早些判刑,也要注意他們由扣押開始,不准保釋,一直至審訊完畢判刑,扣押這段時間也會計算在刑期之內。
香港各級法院在處理刑事案時,向對認罪的被告給予刑期折扣,因認罪反映被告的悔意,亦減省法庭時間,被告無論在答辯時證罪,或是在開審前認罪,一般都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這扣減原則沿用多年。
為了反映愈早認罪其效益愈高的原則,上訴庭頒下最新判刑規則,便是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的被告,祗有20%刑期扣減,愈遲認罪,所享折扣就愈少,而法庭在判刑時,仍然享有凌駕性酌情權,亦不會考慮控方案情的強弱。
多名反中亂港頭面人物之所以“乾脆利落”認罪,是因為他們熟知法律,並非真心知罪悔改。有傳媒認為戴耀廷等認罪體現香港國安法重大威懾力,國安法絕對不是“無牙老虎”。
但筆者認為,這只說對了一半。因為從一些被告過往的言行來看,可能法律意義上的認罪並不意味著是真正地展現出悔過態度。雖然普通法下的認罪扣減原則並不全然適用於國安法下的罪行,但被告相信在國安法沒有勝算,只能選擇認罪以減少損失。 |